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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聊天捐1000!员工入职当天被吓跑



近日,广东广州

一求职者在入职新公司时

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上

满满一页的“乐捐”制度

立刻选择放弃入职

 

 消失的“钱”


 

“乐捐”制度中规定

早餐超时吃,乐捐20元

办公桌没整理,乐捐10元

下班电脑不关,乐捐20元

上班和同事聊天,乐捐200~1000元

……

  


该公司在款项中特别说明

公司的“乐捐”款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

需以现金或扫码方式支付

当天完成转账

如有不执行者

将从工资中扣取

该“乐捐”款的2


谢女士提醒网友

这种“乐捐”制度

就是变相的罚款

大家找工作时需要注意



该制度被曝光后

立即引起了网友的吐槽

“原来罚款叫做乐捐”

“付费上班”

“工作一个月还倒贴公司钱”

 







但也有网友表示

有些内容还是合理的





该公司一位招聘经理

就此事回应称

“乐捐”只是为了

让职工遵守公司制度

不是为了克扣职工工资

行政人员会不定期检查

只要别被抓到就行



 

 什么是“乐捐”?


 

“乐捐”原意是指

自愿捐款的行为


但在某些企业规章制度中

却存在偷换概念

职工一旦违反某项管理规定

企业就会强制“乐捐”



 被偷换概念的“乐捐”制度合法吗?


 

对于该事件

第六届全国十佳维权律师、

首届广东省维权十佳律师、

广东省总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胡芳军分析认为

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

但规章制度

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目前相关法律规定

员工迟到或者旷工

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

员工在因故意、重大过失

给单位造成损失

或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

特定情形下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

该“乐捐”制度

无法律依据




 面对变相罚款如何维权


 

在该公司“乐捐”制度中

写了满满14条细则

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的款项说明外

落款处还需劳动者本人

签名确认


对此,胡芳军表示

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

既无法律依据

也欠缺正当性

相应地

员工也有权拒绝

企业此类变相罚款行为

 

“若遇用人单位随意罚款的情况,

劳动者可以通过

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组织证据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

返还被罚的款项等方式,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别整新名词试探法律边界


 

企业规范管理制度

是用来维护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的

但以偷换概念的方式

制定不合理的罚款制度

不仅荒诞更是不合法的

换个“马甲”也还是劳动侵权


要求职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前提是要站在职工的角度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遵守劳动法

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别总用新名词试探法律的边界




对于“乐捐”制度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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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人、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本期封面:



● 年收入25万仍招不到人,这类工人太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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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会融媒体中心
编辑:张奕司
审核:李冠杰
审发:张任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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